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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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办理 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须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一、下列单位可办理: 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等国家机关。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 二.《证书》的申请 需要办理《证书》的单位,可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 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 1.党政机关、军队需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人委托书。 2.事业单位需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单位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加盖公章)、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人委托书。 3.企业法人需提供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单位介绍信、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人授权管理委托书、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企业资产组成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办证单位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证书》的办理、使用和有效期 1.《证书》在全国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通用。需要《证书》的单位,可到江苏省地质资料馆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办理。 2.原则上“一单位一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到期后持证单位应将《证书》和相关办理材料提交至江苏省地质资料馆,申请换发新《证书》。 4.持证单位性质、法人、联系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重新办理《证书》。 5.《证书》由联系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 6.持证单位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按照申请时的用途使用涉密地质资料,不得扩大知悉范围,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应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管理涉密地质资料载体和设备;定期开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情况自查。持证单位应当做好涉密地质资料使用人员的保密管理,并做好使用记录。 7.持证单位对因保管、使用《证书》不当而造成国家秘密泄漏的,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件: |